為幫助社會各界準確掌握和及時適用財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財政部從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實者角度,分類梳理了出臺的政策措施,形成了《財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問答》,供查閱。
一、面向個人的政策措施
(一)補助補貼。
1.對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有何規定,患者如何申請補助?
答:根據《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國醫保電〔2020〕5號)和《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國醫保電〔2020〕6號)有關規定,對于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確診和疑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患者個人無需提出補助申請,在就診或出院結算費用時,醫療機構將自動扣除需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和財政承擔的部分。通過采取上述措施,可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
2.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出臺了哪些臨時性工作補助規定?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有關規定,對參加一線疫情防控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風險程度等因素,分別給予每人每天300元、200元補助,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此外,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關于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規定,將湖北省(含援湖北醫療隊)一線醫務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標準提高1倍。《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于聚焦一線貫徹落實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10號)規定,一線醫務人員是指疫情防控期間按照政府統一部署、衛生健康部門調派或醫療衛生機構要求,直接參與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線工作,且與確診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觸的接診、篩查、檢查、檢測、轉運、治療、護理、流行病學調查、醫學觀察,以及直接進行病理標本采集、病原檢測、病例檢查、病例解剖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行一檔標準的一線醫務人員,包括在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定點醫院、方艙醫院的隔離區或其他收治確診病例的醫療衛生機構的隔離區直接參與患者救治的醫務人員,直接進行病例標本采集、病原檢測和病理檢查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在湖北省內發熱門診工作的一線醫務人員。其他一線醫務人員執行二檔標準。享受補助天數按實際接觸到確診或疑似病例、標本的天數計算,對在重癥危重癥患者病區工作的一線醫務人員,按實際工作天數的1.5倍計算應發工作天數。同時還明確要求,不得擴大泛化一線醫務人員范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改善一線醫務人員工作條件切實關心醫務人員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20〕4號)規定,疫情防控一線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況由各地負責統計,同級衛生健康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按月審核,報經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定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在次月墊付臨時性工作補助,中央財政據實結算。
3.在落實醫務人員待遇方面,出臺了哪些政策?
答:一是對參加防治工作的一線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其工作類型,分別給予每天300元、200元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對在重癥危重癥患者病區工作的一線醫務人員,按實際工作天數的1.5倍計算應發工作天數。二是根據承擔疫情防治工作任務情況向承擔防控任務重、工作量大的醫療衛生機構核增一次性績效工資總量。三是疫情防控期間,將湖北省(含援鄂醫療隊,下同)一線醫務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相應標準提高1倍,并確保發放到位,中央財政對湖北省全額補助;及時核增醫療衛生機構一次性績效工資總量,將湖北省一線醫務人員薪酬水平提高2倍;擴大衛生防疫津貼發放范圍,覆蓋全體一線醫務人員,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稅費優惠。
4.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臺了哪些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國家出臺了以下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是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二是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冠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5.受疫情影響的職工,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
答:受疫情影響的職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正常還款的,不做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征信部門,已報送的予以調整。對支付房租壓力較大的職工,可以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額度,靈活安排提取時間。
6.為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將采取哪些措施?
答:為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出臺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后,今年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將有所減少,但影響總體上可控。養老金等社保待遇不會受降費政策影響,是因為截至2019年底,我國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達9.4萬億元,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5萬億元。對于社會上普遍關心的養老金發放問題,財政部也會同有關部門做了預案,將通過加大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和中央財政補助力度,強化地方投入責任等措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其他社保待遇,也可以做到按規定發放。
7.在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個人和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力度方面出臺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請?
答:一是延長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期限,對已獲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的個人,若感染新冠肺炎,可展期一年還款,財政給予政策貼息。二是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予以優先支持。
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可根據《財政部關于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有關規定,向當地創業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銀行提交擔保和貸款申請。
(三)其他。
8.財政部規定的春節休市結束后,彩票代銷者是否即可開業銷售?
答:彩票代銷者的具體營業時間,要參照執行所在地地方政府對公共文化場所、休閑健身場所、娛樂場所或旅游場所疫情期間營業的規定,必須符合所在地地方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
9.受疫情影響,2020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安排有何調整?
答: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持續評估疫情防控對2020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安排可能帶來的影響,制定政策方案,確保考試平穩進行。
10.2020年度全國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培養(高端班)選拔筆試時間推遲到什么時候?
答:財政部將根據疫情情況和各地疫情防控要求,適時確定2020年度全國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培養(高端班)選拔筆試時間,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二、面向企業的政策措施
(一)資金支持。
11.在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給予財政貼息方面出臺了哪些政策,使用貸款資金有哪些要求?
答:對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中央財政給予貼息支持,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
使用優惠貸款要求:享受貼息支持的貸款企業不得挪用信貸資金用于償還企業其他債務;不得將資金用于金融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不得將資金用于非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不服從國家統一調配生產物資。金融機構授信額度不得超過名單內企業疫情防控所需的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資金規模;不得將運用專項再貸款發放的貸款資金用于名單內企業一般性資金需求;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貸款續做以套取再貸款資金。
12.在優化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方面出臺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請?
答:對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企業,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取消反擔保要求。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企業可向其合作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出申請。
13.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哪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
答:貼息資金支持的企業:一是生產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隔離衣、醫用及具有防護作用的民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消殺用品、紅外測試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和相關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企業;二是生產上述物資所需的重要原輔材料生產企業、重要設備制造企業和相關配套企業;三是生產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業;四是重要醫用物資收儲企業;五是為應對疫情提供相關信息通信設備和服務系統的企業以及承擔上述物資運輸、銷售任務的企業。
14.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如何確定?
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確定,分為全國性名單和地方性名單。
全國性名單包括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中央企業可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直接向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地方企業由各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匯總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地方性名單是湖北省、浙江省、廣東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慶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10個地區,自主建立本地區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由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15.人民銀行再貸款如何發放?
答:人民銀行向全國性銀行和疫情防控重點地區地方法人銀行發放專項再貸款。全國性銀行重點向全國性名單內企業發放優惠貸款,地方法人銀行向本地區地方性名單內企業發放優惠貸款。
全國性銀行: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9家。
16.中央財政貼息條件是什么,貼息力度如何?
答:中央財政貼息條件:一是企業享受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二是憑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內新產生的合同申請。貼息力度:中央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進行貼息,確保企業實際融資成本降至1.6%以下,貼息期限不超過一年。
17.如何申請中央財政貼息資金,應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央企業直接向財政部申請;地方企業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支持,省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貼息申請后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后向中央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撥付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地方企業。省級財政部門應于2020年5月31日前匯總一并向財政部申請貼息資金結算。
18.暫時沒有納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企業如何申請納入名單和貸款?
答:對疫情防控物資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點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未納入名單前可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先向金融機構申請信貸支持,在金融機構審核的同時,及時向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申請納入名單。
19.疫情防控期間,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中外航空運輸企業予以支持,支持對象有哪些,港澳臺地區航線航班是否參照執行,通航企業執行的疫情防控任務如何確定?
答:有兩項支持政策,分別是對國際定期客運航班給予獎勵和對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的航班給予適當補助。具體如下:
一是對疫情期間執飛(或復航)往返我境內航點(不含港澳臺地區)與境外航點間的國際定期客運航班給予獎勵。港澳臺地區航線航班參照執行。支持對象不分國內還是國外航空公司,均一視同仁。
二是對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部署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給予適當補助。支持對象是國內航空運輸公司。對于通航企業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部署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按照現行《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民航發〔2012〕111號)有關規定執行。
20.疫情防控期間,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中外航空運輸企業予以支持,支持標準如何確定?
答:一是國際航班獎勵標準的確定。主要考慮疫情影響程度、航班平均運行成本等因素統籌確定。獎勵標準分為共飛和獨飛兩檔,為進一步支持和鼓勵獨飛航線,獎勵標準向獨飛航班傾斜。按照上述原則,確定共飛航班的獎勵標準為每座公里0.0176元,獨飛航班的獎勵標準為每座公里0.0528元。
二是重大運輸飛行任務補助標準的確定。采用據實結算的方式,即在疫情結束后,根據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實際運輸成本給予適當補助。如果任務委派單位有付費,或航班有售票等其他收入來源,在核定補貼時將予以扣除。通航企業執行的疫情防控任務補助標準,按照《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民航發〔2012〕111號)第六條規定的“應急救援作業”補貼標準執行。
21.疫情防控期間,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中外航空運輸企業予以支持,具體申報審核程序有哪些,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資金申報程序:一是國際航班獎勵資金申報程序。各航空公司于每月7日前根據上月國際航班執行情況,向民航局、財政部報送資金申請文件。資金申請文件應包括執飛航線、班次、機型、可供座公里、物資清單以及有關成本和收入數據等內容。外國航空公司同時還需提供接收資金銀行賬戶的具體信息。二是重大運輸飛行任務補助資金申報程序。疫情結束后,國內各航空公司根據疫情防控期間執行重大運輸飛行任務情況,向民航局、財政部報送資金申請文件。通航企業執行疫情防控任務的補助資金申報程序按照《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民航發〔2012〕111號)有關規定執行。
資金下達程序: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要求,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的資金列入中央企業本級預算,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其他國內航空公司的資金通過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方式下達,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撥付;外國航空公司的資金納入民航局部門預算,由民航局轉撥。
其他注意事項:一是除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以外的其他國內航空公司,應同時將申請文件和相關資料抄送企業注冊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省級財政部門。民航局對各航空公司的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將審核結果報財政部。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撥資金。二是各航空公司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支持資金。審核中發現虛報、瞞報的,將取消該航空公司申請資格;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予以處理。
22.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存在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疫情防控期間有無相應支持措施?
答:疫情發生以來,各地農業經營主體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為支持農業經營主體共度難關,中央財政在發揮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的同時,出臺了相應的減免政策,降低相關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成本,更好解決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問題。國家層面,國家農擔公司2020年將對全國省級農擔公司再擔保業務減半收取再擔保費用。地方層面,要求各省(區、市)結合實際參照出臺對政策性信貸擔保業務擔保費用的減免措施。目前,各地已陸續出臺相關具體政策,推動解決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難題,緩解疫情對農業經營主體造成的影響。
23.在發揮政府儲備作用支持應對疫情緊缺物資增產增供方面,出臺了哪些措施?
答:疫情防控期間,對企業多生產的重點醫療防控物資,比如醫用N95口罩、醫用防護服等,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購收儲,解除企業生產的后顧之憂,鼓勵重點企業保質保量增加緊缺醫療物資生產。物資調配工作具體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負責實施,財政部積極配合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工作,進一步細化兜底收儲方案,推動兜底政策落實落地。
(二)稅費優惠。
24.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出臺了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國家出臺了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是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上述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三是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5.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等行業企業,出臺了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等行業企業,國家出臺了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二是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等。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6.為支持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復工復業,出臺了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7.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臺了哪些鼓勵社會各界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
答:為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國家出臺了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是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三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8.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出臺了哪些免稅政策,如何申請?
答: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行更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規定的免稅進口物資范圍、免稅主體范圍、受贈人范圍等,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關于申請方式,由受贈人向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29.對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如何處理,如何申請?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減免稅申請人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含當日)向其所在地海關補辦減免稅手續后,辦理退稅手續。
30.對免稅進口物資,如何快速辦理通關?
答: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31.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臺了哪些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
答: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國家出臺了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具體如下:
一是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冠肺炎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
二是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冠肺炎的藥品免征藥品注冊費。
三是免征航空公司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
上述政策自2020年1 月1 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四是免征進出口貨物,即出口國外和國外進口貨物的港口建設費;減半征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該政策自2020年3月1日零時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時止執行,以船舶進出港時點為準。對符合減免條件但繳費人已繳費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機構從經批準的相關銀行賬戶中辦理退費或從繳費人應繳費額中予以抵扣。
32.為紓解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出臺了哪些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措施?
答: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配合有關部門制發了《關于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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